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教育学院关于严格调、停课审批制度的规定(修订稿)
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此规定:
一. 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日志的要求授课。如因故确需调整,必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训教办主任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
二. 开学第一周内,一般不允许调、停课。
三. 教师授课期间因病不能上课,须凭有关医疗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主任、训教办主任同意审批,学生班级接到通知后方可实施调课或停课。教师病假一周以上者,应安排其他教师代课。
四. 教师因事假或因公出差需调课时,须提前两天办理调课手续,事假不得超过一周,如确需超过一周,必须安排其他教师代课。
五. 如遇紧急情况需调课,但来不及办理调、停课手续者,可先由本人报告系主任,由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事后须在一周内补办手续。本人因重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调、停课手续时,应由系主任或委托他人代办有关手续。
六. 对于擅自调、停课或替换上课者,系主任应及时追查责任,并报告督导委员会,由督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务会审批。
七. 学生必须参加的学院内外活动,原则上应安排在课外活动时间进行。若必须占用上课时间,须由系主任提出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八.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教学事故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并追究其所在部门领导的责任。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学院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育学院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