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学院课堂出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学风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加强学生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结合教育学院实际,特制订此办法:
一、课堂出勤
(一)课堂考勤
1.学生应按时参加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活动,对于平时课堂出勤应做到至少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
2.任课教师在按要求组织课堂教学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严格课堂纪律,认真考勤 ,每个月底将所担任课程的学生考勤情况进行汇总,以系为单位上报训教办。训教办根据学生缺勤情况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各班辅导员应随时掌握本班出勤状况,将学生出勤情况纳入奖学金、评优等考核体系,具体做法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4.训教办将不定期对各班出勤进行抽查,如检查结果与教师上报考勤不符,由教育学院院务会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5.学生的日常出勤情况应占课程考核成绩的30%;任课教师应根据课堂考勤情况严格掌握所授课程的考试资格,对于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含三分之一),不允许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并不能参加正常补考,须跟随其他班级或年级进行重修。
(二)迟到、早退、旷课的处理
1.迟到、早退:
(1)迟到或早退3次应记为旷课一学时;
(2)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应记为旷课一学时。
2.旷课: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请假手续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课,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期期满后仍不能按时返回,当办理续假手续。未经准假而擅自不出勤者、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或请假手续不齐全者,均按旷课处理。
1.病假
(1)一天以内(含一天)病假者,应当持学院医务室证明,到所属系值班教师和辅导员处办理请假手续。
(2)三天以内(含三天)病假者,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家长签字的请假条,经辅导员签字后,由所属系系主任和团总支书记批准办理请假手续。
(3)三日以上病假者,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辅导员签字后,由所属系系主任、学工办主任批准办理请假手续。
(4)因病超过四周仍未痊愈者,学校有权劝其休学。
(5)因病不能到校请假者,应由学生或家长打电话或到校请假,学生病愈回校后应当立即办理补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
2.事假
(1)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2)三日之内(含三日)事假者,必须学生本人持事假条,经辅导员核实签字后,由所属系系主任和团委书记批准办理请假手续。;三日以上事假者经辅导员签字后,由所属系系主任、学工办主任批准办理请假手续。
(3)学生每学期事假不能超过两周,事假累计超过两周者(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除外),超过时间按旷课处理。
所有病、事假经批准后,由辅导员安排班干部持假条向任课老师说明情况,无经批准的请假条而缺勤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二、考试出勤
1.考试期间不能请事假,特殊情况者,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核实签字后,由学工办主任批准。
2.考试期间请病假者,应当不迟于考试当天向辅导员报告;学生本人不能报告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代为报告。学生病愈回校后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立即到学工办办理病假手续。
3.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内的所有课程的考试。如无故不参加考试或未按以上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者,均按旷考处理。
4.考试期间请假者,经批准后允许补考;旷考者不允许补考,必须重修相关课程。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学院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育学院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