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教育学院学生注册管理细则
为维护教育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对取得学籍的在校生的注册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育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条 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缴纳一学年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各班辅导员根据财务处提供的缴费名单收取学生证,由教育学院学籍管理员为学生注册。
第三条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请假等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向所属系提出暂缓注册申请,填写“暂缓注册申请表”,各系将申请表汇总后报学籍管理员。
第五条 各系应及时督促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的学生,在暂缓注册期限内按时缴纳学费,之后由辅导员协助完成注册。
第六条 未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无故逾期2周不注册的学生,按我院学籍管理规定,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教育学院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