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尽可能减少教学工作中的不利因素、失误及其不良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一. 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等人员在教学工作中对教学秩序、教学过程、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事件。教学事故包括教学管理事故与责任事故。
二. 教学事故的界定
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三级。
一般教学事故:
1. 上课迟到、提前下课;
2. 未按时编制、送交授课计划;
3. 备课不认真,授课中出现混乱、错误;
4. 不按规定留置学生作业及及时批改;
5. 不按规定进行辅导、答疑(包括毕业论文、设计指导);
6. 不认真维护教学秩序,导致学生违纪、课堂混乱;
7. 未经教务处批准自行变动上课时间或委托他人代课;
8.不按时、按规定报告学生学业考核成绩,或登录成绩有遗漏、错误;
9.毕业设计(论文)无进程计划,或不按时、按规定进行;
10.不按教学大纲授课,随意改变教学要求、内容;
11.课堂上讲述与授课、教学、教书育人无关的内容;
12.教学(或行政)管理中造成一般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事件。
严重教学事故:
1. 无授课计划开课;
2. 课堂上讲述不文明、不健康、不利于教书育人的内容;
3. 上课时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或体罚学生;
4. 向学生暗示或变相泄露考核的具体内容;
5. 不按规定、原则或随意改动学生学业考核成绩;
6. 试卷出现原则性错误或明显不合要求,影响考核及评定成绩
7. 因教师指导错误或失职而造成学生受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 教学(或行政)管理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及后果的事件。
重大教学事故:
1. 无故缺课一次(含一次)以上;
2. 教学中有意散布不健康、错误的言论,思想上误导学生,煽动不安定情绪等;
3. 有意泄露学业考核秘密;
4. 私自改动学生成绩档次;
5. 在学业考核、毕业设计(论文、实验(实训)等环节中弄虚作假;
6. 教学(或行政)管理中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事件。
三. 教学事故的报告、调查及认定
1.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及时向所在教学系及训教办报告,并予记录;
2. 接到事故报告后,有关方面负责人应首先采取补救措施,同时由当事人所在的教学系主任及训教办主任会同教学督导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由学院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3. 一般教学事故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书面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学督导委员会;
4. 事故调查核实结果应与有关当事人见面、确认;
5. 各级教学及管理负责人(责任人)隐瞒教学事故或知情不报告,将视为同级教学事故并进行处理;
6. 全院师生均有权利和义务报告教学事故;
7. 一般教学事故由各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导委员会审核。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督导委员会会同教学系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务会批准,由院务会作出处理决定。
四. 教学事故的处理
1. 一般教学事故,视责任人的认识态度、整改表现等具体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当月部分绩效酬金(或学时补贴酬金,下同),并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2. 严重教学事故,视责任人的认识态度、整改表现等具体的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扣发当月绩效酬金或当学期部分绩效酬金,当年度不能参加教学业务评优;
3.重大教学事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扣发当学期绩效酬金,当年不得正常晋升职称,并离岗培训;
4.个人一学年内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1次较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一学年内发生2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按1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5. 一学年内发生4次(含4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2次(含2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部门,不能参加当年度的先进集体评选,并对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绩效酬金。
6.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均记入个人档案。
7. 本办法未明确列出的属于教学事故性质的事件,可参照上述相关条款酌情进行认定、处理。
五. 教学事故的复议
1. 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生效前应与当事人见面、进行确认;
2. 事故当事人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在3日内书面申请复议;
3. 对申请复议事项,学院在10日内组织由教学管理部门、工会和当事人所在部门人员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复议小组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复议结果应与本人见面;
4. 复议结果将不再接受复议申请。
六. 本办法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学院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育学院
2011年9月1日